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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1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简称国际民航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缩写:ICAO)是联合国属下专责管理和发展国际民用航空事务的机构,其职责包括:发展航空导航的规则和技术;预测和规划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以保证航空安全和有序发展。国际民航组织还是国际范围内制定各种航空标准以及程序的机构,以保证各地民航运作的一致性。国际民航组织还制定航空事故调查规范,这些规范被所有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国之民航管理机构所遵守。

ICAO前身是根据1919年巴黎公约成立的空中航行国际委员会(ICAN),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航空业的快速发展,产生了一系列的政治上和技术上的问题需要一个国际间的组织来协调。因此,在美国政府的邀请下,52个国家于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参加了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按照公约规定成立了临时国际民航组织(PICAO),也因此每年的12月7日是国际民航日。 1947年4月4日,《芝加哥公约》正式生效,国际民航组织也因之正式成立,并于5月6日召开了第一次大会。同年5月13日,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1947年12月31日,“空中航行国际委员会”终止,并将其资产转移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官方网站https://www.icao.int/

2  ICAO宗旨

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以便实现下列各项目标:

  1. 确保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地发展;
  2. 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技术;
  3. 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4. 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
  5. 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6. 保证缔约各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的机会;
  7. 避免缔约各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8. 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
  9. 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发展。

以上九条共涉及国际航行和国际航空运输两个方面问题。前者为技术问题,主要是安全;后者为经济和法律问题,主要是公平合理,尊重主权。两者的共同目的是保证国际民航安全、正常、有效和有序地发展。

3  ICAO架构

国际民航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组成。

3.1  大会

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国组成。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三年举行一次。

3.2  理事会

理事会是向大会负责的常设机构,由大会选出的33个缔约国组成。理事国分为三类:

  • 第一类:在航空运输领域居特别重要地位的成员国。
  • 第二类:对提供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成员国。
  • 第三类:区域代表成员国。

3.3  秘书处

秘书处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常设行政机构,由秘书长负责保证国际民航组织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秘书处下设航行局、航空运输局、法律局、技术合作局、行政局五个局以及财务处、外事处、此外,秘书处有一个地区事务处和七个地区办事处,分设在曼谷、开罗、达喀尔、利马、墨西哥城、内罗华和巴黎。地区办事处直接由秘书长领导,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帮助缔约各国实行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以及地区规划。